第一条 航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 不准挽裤腿、披衣、敞怀 , 不准将执法服装、执法 标志、执法装备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条 航政执法人员不准染发、纹身;另同志不准留长发、 蓄胡须、留大鬓角 , 女同志不准化浓妆、染指甲等。
第三条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 不得抽烟或吃零食;酒后不准执行公务;不准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准着装进入娱乐场所。
第四条 航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服务 , 语言规范 , 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 , 不准刁难、训斥、辱骂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在行政审批 " 窗口 " 岗位的航政执法人员 , 在工作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聊天;对申请人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释、热情和蔼。
第六条 航政执法人员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审批申办事项必须在法定承诺服务的时限内完成;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事项,应向申请人做出解释,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航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统一着装并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航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航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执法过程中,不准违反规定单独接触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和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 收支 " 两条线的规定 , 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
第十二条 不准超越职权干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不 准参与或变相参与种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经营活动 , 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本行为准则从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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