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每天8时水位
  博罗:2.25米,较昨天上涨0.31米
  惠州:4.50米,较昨天上涨0.38米
  古竹:24.65米,较昨天上涨0.83米
      2004年9月9日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航道管理部门要求的,有获得批准或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航道管理部门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航道管理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航道管理部门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5、对航道管理部门向公民作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航道管理部门案件调查人员,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人、经办人,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利申请回避;
  7、当事人认为航道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航道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航道管理部门和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航道管理部门和航道行政执法人员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在发生或发现有破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违法情形时,要及时、主动向航道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接受航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时,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航道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有按规定如实提供合法的相关材料的义务。
  3、当事人对航道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有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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