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及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标准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罚款 不超过损失赔偿额的40%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罚款 1万元~3万元
在通航水域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 罚款 1万元~2万元
修建临河、拦河、跨(过)河建筑物未按航道部门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 责令其限期设置、罚款 1000元~5000元
不建或不按航道部门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 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罚款 2万元~5万元
设置碍航渔网、渔栅等捕捞渔具 责令限期拆除 1000元以下
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沉船 责令其承当打捞沉传的全部费用,并处罚款 打捞费用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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