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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项目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处罚标准 |
|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 |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
罚款 |
不超过损失赔偿额的40% |
|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罚款 |
1万元~3万元 |
| 在通航水域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 |
罚款 |
1万元~2万元 |
| 修建临河、拦河、跨(过)河建筑物未按航道部门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 |
责令其限期设置、罚款 |
1000元~5000元 |
| 不建或不按航道部门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 |
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罚款 |
2万元~5万元 |
| 设置碍航渔网、渔栅等捕捞渔具 |
责令限期拆除 |
1000元以下 |
| 不报告或不及时打捞沉船 |
责令其承当打捞沉传的全部费用,并处罚款 |
打捞费用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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