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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各种规定和制度要求,为建立一支文明.高级.公正.廉洁的航道规费征稽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开航道规费征稽制度
1.公开航道规费收对象.免征对象 .
2.公开航道规费片收标准和依据.
3.公开航道规费片收.管理制度.
4.公开缴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公开航道规费稽查.行政处罚规定.
二. 公开航道规费征收程序
1.营业性运输船舶(单位)以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所列的运费收入按标准计征航养费,并且必须在每月终后15天内向所在地的航道部门缴清上月的航养费.
2.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营业必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在每月5日前,持船舶证书.签证簿及上月缴费凭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的航道问门或航道部门委托代征单位缴清本月的航养费.
3.港.澳.台籍 船舶按天缴交航养费的,必须在出境验关签证前持船舶证书及有效证件向当地的航道部门或航道部门委托代征单位缴清在我省实际航行(停泊)天数的航养费;按月缴交航养费的,必须在当月第一次进入省时持船舶证书及有效证件向当地的航道部门或航道部门委托代征单位缴清当月应缴的航养费.籍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跨入我省运输时,必须于每航次进出口签证时,持有关键人物效证件向当地的航道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缴清本航次航养费.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籍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跨入我省运输时,必须于每航次进出口签证时,持有效证件向当地的航道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缴清本航次航养费。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在我省境内航行.作业.施工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种类船舶,必须同我省船舶向船舶的在地的航道部门或直委托代征单位缴清本月航养费.
6.属免征航养费船舶应在每年12月5日向当地航道部门提出下年度免征申请书,当地航道局一般在七天内应予明确答复并办理免征手续。
7.因特殊原因需办理免征航养费的船舶,应以书面申请形式由当地航道局审核并加具体意见后报省航道局审批,一般应于十五天内予以明确答复。
8.属免征航养费船舶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施工时,必须在每次起运、施工前缴清当月的航养费。
三、航道规费征稽人员纪律
1. 艰苦奋斗,秉公尽职,忠实积极地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2. 加强学习,严于律己,洁身自爱,不做利用职权收礼受贿、吃拿卡要的事。
3. 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征稽,不得随意减免航养费和降低收费标准。
4.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5. 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按规定穿着制服。
6. 执行公务时态度各蔼,礼貌先进待人,仪表举止庄重,语言表达准确文明,杜绝以势压人,刁难船方。
7. 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不得营私舞弊,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航道养护费资金。
四、接受社会监督
1. 各收费网点要公开收费人员的姓名、职务,收费人员要挂牌上岗。公开航养费征稽各项制度,悬挂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 各收费网点要公开征稽人员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3. 各收费网点要建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
4. 对群众投诉的案件要认真调查,经核实后要采取补救措施,认真纠正不当或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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