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局文件

粤航道[99] 539

转发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
范围和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航道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 5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文件精神通知各代征单位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航养费 征收 通知

广东省航道局办公室 19991229日印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582

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
和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


佛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和计算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佛价[1999]154号)悉。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7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我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应按1997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广东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文件附3中交通部门第3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在我省江河、水域、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除《办法》第三条另有规定外)。

二、港、澳、台籍船舶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行时征收的航道养护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文件中规定以/总吨(千瓦)作为计算单位的,如每航次不足一天均按一天计算;一天内航行多个航次的,也按一天计算。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交通厅、航道局、物价检查所,各市、县(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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