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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8] 358号
关于收取外省国籍船舶
航养费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开征外国籍船舶航养费问题的函》(粤交费函[1998]109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在1998年9月1日起,对航行和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道和港口(广州、湛江、汕头三个港口除外)的外国籍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收费 标准为每净吨或每千瓦(按净吨或千瓦择大征收)1.14元;收费办法:按航次计算,船舶进、出航道各计一个航次,同一航次中停靠二个或二个以上港口(码头)的,卸货船由最先卸货港口(码头)的征稽机构计收;装货船由最先装货港口(码头)的征稽机构收取。外国籍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及其委托的经理人为航道养护费缴费人。收取航道养护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缴费人以外币缴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兑换率结算。
对空船、执行救护、抗险任务以及遇难避难的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
二、外国籍船舶航道养护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航道局、物价检查所,中国人民银行广
东省分行、广东外汇管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
主办: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31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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