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9] 385号 关于进入我省航行的外省船舶 航道养护费计征办法问题的复函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外省船舶进入我省航行时计征航养费标准的函》(粤交费函[1999] 1838号)悉。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同意对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行的外省船舶按如下计征办法征收航道养护费。
一、外省营业性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港口起运客、货,其目的港属于船舶的船籍省港口的,以其通过我省里程,按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标准计征航养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航次运费收入/全程里程*经过我省里程*6% 运费收入以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作为根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以下公式计征: 沿海:经过我省里程(里)*实际载重吨*0.09*6% 内河:经过我省里程(里)*实际载重吨*0.07*6%   实际载重吨以船舶签证簿为依据,无有效依据的,以核定载重吨计征。
二、外省船舶在我省境内港口起运客、货,其目的港不属于船籍省港口的,按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标准计征其全程航养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航次运费收入*6% 不能提供有效运费收入证明的,按以下公式计征:  沿海:全程里程(里)*实际载重吨*0.09*6%  内河:全程里程(里)*实际载重吨*0.07*6%   实际载重吨以船舶签证簿为依据,无有效依据的,以核定载重吨计征。
三、进入我省放运的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以其通过我省里程,按我省标准计征航养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体积(立方米)或重量(吨)*经过我省里程(公里)*0.015
四、在外省起运客、货进入我省航行的船舶,以及放运的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如欠、漏缴航养费的,按本规定标准补收,同时按《办法》规定追收滞纳金及罚款。
五、固定在我省境内航行、作业、施工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各类船舶航养费计征标准,按我局粤价[1998]2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船舶固定在我省境内航行、作业、施工的时间,按其进出签证簿或其它有效证明中所记录的时间计算。

  上述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航道局、物价检查所,各市、县(区)物价局。 主办: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31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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