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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1999] 247号
关于《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批复
省交通厅:
粤交法[1996]271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制定的《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请你们自行印发执行。
附:《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船闸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通过我省航道部门修建、管理的船闸,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均应缴纳过闸费。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
(一) 部队、公安、消防部门执行任务的船舶;
(二) 航道管理、港航监督及防洪抢险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时,应征收过闸费。
第四条 过闸费征收标准:
(一) 船舶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重吨位、总吨、客位计征,拖轮按千瓦计征,每次过闸每吨或每客位、每千瓦征收0.3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每一客位按一吨计征)。
(二) 竹木排筏或其他浮运物体按体积计征。每次过闸每立方米征收0.3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征)。
第五条 过闸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和管理,每次征收过闸费后均应向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缴费者核发过闸费缴费凭证。
第六条 过闸费缴费凭证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印制,由省航道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条 各船闸主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各征收单位收取的过闸费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并于每月终后15日内将上月所收的过闸费汇总编制”过闸费收入月报表”。收取的过闸费全额上缴省航道局。
第九条 过闸费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过闸费必须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船闸养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过闸费的征收、使用,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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