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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局文件
粤航道[97] 3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航道局: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1997年10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缴费义务人宣传《办法》,并组织收费人员认真学习。
二、《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征稽工作。1984年省交通厅颁发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过去有关的规定、文件等,如与《办法》有抵触的,以《办法》为准。
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因我省航道管理体制调整,不予执行,省局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
四、《办法》实施细则目前正在起草,省局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航养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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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局办公室 1997年12月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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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经1997年9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施行。
省 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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