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省江河、水库、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二、征费标准
(一) 营业性运输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计征;
(二)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含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按机动船7元/月.吨、非机动船3.5元/.吨的标准,按船舶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三) 港、澳、台船舶,按机动船0.9元/天.吨(10.5元/月.吨)、非机动船0.45元/天.吨(4.5元/元.吨)的标准,按船舶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四) 竹木排筏及浮动物体,按0.015元/吨(立方米).公里标准计征;
(五) 外省籍船舶,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计征办法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526号)规定的标准计征。
三、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或材料
缴费义务人缴费时应携带船舶名录、船舶检验证书、签证簿、上次缴费凭证及有效证件,营业性船舶还应携带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合法的会计报表。
四、缴费程序
(一) 缴费时间:
1、 营业性运输船舶,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航养费;
2、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含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
在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航运费;
3、港、澳、台籍船舶,按天缴交的,须在每航次进出港签证时缴费;固定在广东省境内航行、作业、施工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按第1、2款标准执行。
(二) 缴费流程:
五、免征和处罚
(一) 免费船舶:
1、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防洪、抢险任务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2、航道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的船舶;
3、农村自用的农副作业船舶;
4、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免征船舶应在每年12月5日前持船舶证书及有效证件向当地航道部门提出一年度免征申请,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后输免征手续。
属免征范围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施工时,不免征航养费。
(二) 处罚:
凡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瞒报营运收入者,各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有权追缴其费款,每迟交1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
对假报运输性质、涂改、转借缴(免)费凭证者,除按上款处罚外,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有权收缴其缴(免)费凭证。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广东省东江航道局
地址:惠州市麦地路40号
邮编:516001
电话:0752-22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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